欢迎来到欧洲经委会条例10系列博客的第一篇。
在前几篇博客中,我们将介绍类型认可的基本原理以及获得“E”标记的过程。后续博客将详细介绍UNECE法规10,修订版5(以下简称R10.05)中规定的各种EMC测试要求。
当涉及到类型批准时,测试只是过程的一部分,文档方面同样重要,尽管已经通过了适用的测试,但通常会延迟批准。
什么是型式认可?为什么我需要它?
型号认可是一个正式的程序,由型号认可机构发出证书,确认指定型号的车辆、分组件或部件/独立技术单元(STU)符合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适用要求。对于车辆和组件/ stu有许多不同的强制性要求,涉及的主题包括[气体]排放、制动、视觉、照明,以及本博客的主题电磁兼容性(EMC)。对于大多数部件/STUs和车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并且在车辆注册和/或销售之前必须获得适当的型号批准。应该指出的是,这是一种过度简化,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组件/STUs不需要类型批准。
在欧洲,目前有两种类型批准系统在运行。
欧洲共同体整车型式批准指令(ECWVTA) - 2007/46/EC(最近修订于2017/2400/EU)涵盖乘用车、货车、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房车、拖车以及系统和部件。该指令针对在欧盟或个别成员国运营的小批量/小系列制造商,以及个别车辆批准(IVA)。
还有针对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2013/168/EU修订)和农林车辆(2013/167/EU修订)的指令。
在所有情况下,这些欧洲共同体指令(EC和EU)要么要求“e”标记,要么要求对授权的欧洲经委会法规进行“e”标记。
联合国欧洲委员会(UNECE)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系统和组件的法规(目前为143条)。这些法规的型式批准要求有“E”标记。欧洲经委会目前还没有一项整车型式批准规定,但正在制定一项规定,其大纲可在以下网站查阅:http://www.unece.org/fileadmin/DAM/trans/doc/2010/wp29/IWVTA-02-07e.pdf.
包括R10在内的一些欧洲经委会条例已被欧共体指令所采纳,取代了涵盖相同主题的前欧共体指令。在EMC的情况下,R10类型批准现在是2014年11月取代2004/104/EC (2009/19/EC最后修订)的合规途径。因此,前面提到的“e”标记已被EMC Type Approval中的“e”标记所取代。
型式批准程序
根据欧共体指令和欧洲经委会法规,类型批准的过程基本上相同,包括以下步骤:
- 步骤1:选择审批机构和技术服务
- 第二步:生产符合性登记
- 第三步:填写资料文件(附件2A/2B)
- 第四步:与技术服务部门就最坏情况测试条件和变型选择达成一致
- 步骤5:执行测试
- 第六步:申请型式认可
- 步骤7:标记要求
- 第八步:批准后
本系列的第二篇和第四篇博文分别介绍了步骤2和步骤4,随后的博文介绍了R10.05附录中列出的不同类型的测试。最后一篇博客将介绍事后审批。
选择审批机构和技术服务
目前有28个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和管理各种欧共体和欧盟指令。在这些成员国中选择一个批准机构可以允许车辆、部件/STU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
目前有52个成员国签署了1958年协议,这是联合国欧洲经委会关于类型批准的条约。所有28个欧盟成员国都是签署国,52个批准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批准的批准将被其他51个批准机构接受。最著名的没有签署1958年协议的国家是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国,他们有自己的系统。
技术服务部门可以是批准机构内部处理给定主题的类型批准的部门,也可以是代表批准机构处理类型批准技术方面的授权第三方(通常是测试机构)。由于建立和维护用于车辆和部件/STU测试的EMC测试设施的成本,以及该主题的专业性,审批机构通常指定EMC技术服务。
填写资料文件(附件2a / 2b)
在与技术服务部门同意最坏情况之前,制造商(在这里指批准持有人)必须完成一份信息文件。对于车辆,这是UNECE R10.05的附录2A,对于部件或STU的附录2B。
该信息文件包含批准主题的详细信息、变体列表、图纸、电路、PC板布局和电气信息。本文件附在批准证书之后,是型式批准的一部分。
根据型号批准生产的每个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本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任何偏差均使型式批准失效,并可能导致批准机构采取惩罚性措施。关于生产一致性的博客更详细地讨论了这一主题,本系列的最后一篇关于后批准的博客讨论了扩展类型批准以涵盖生产变化的过程。
申请型式认可
一旦测试成功完成,技术服务向批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文件由批准机构进行审查,如果没有问题,则颁发带有唯一编号的型式批准证书。
标记要求
R10.05的第5节规定了应用于组件/STU的E标记的格式,示例见附件1。简单地说,这包括字母“E”后面跟着签发批准的批准机构的编号(例如E1 =德国,E4 =荷兰,E11 =英国,E13 =卢森堡,E14 =瑞士,E22 =俄罗斯联邦,E24 =爱尔兰,E62 =埃及)围在一个圈内,然后是“10R”,即所适用法规的修订编号,在这种情况下是“05”,然后是批准编号。在本文末尾的白皮书链接中可以找到一个原理图。
本系列的下一篇博客将介绍产品一致性(CoP)的主题,并解释为什么这是审批过程的关键部分。
参考文献
欧洲经委会条例10,修订5(2014年10月9日):https://www.unece.org/fileadmin/DAM/trans/main/wp29/wp29regs/2015/R010r5e.pdf
欧洲经委会条例10,修订5,修订1(2016年10月8日):https://www.unece.org/fileadmin/DAM/trans/main/wp29/wp29regs/2016/R010r5am1e.pdf
E / ECE /反式/ 505 / Rev.3(《1958年协定》第三版(2017年9月14日))
https://www.unece.org/fileadmin/DAM/trans/main/wp29/wp29regs/2017/E-ECE-TRANS-505-Rev.3e.pdf
2007/46/EC,欧洲共同体整车型号批准指令(合并版本,包括对2017/1347/EU的所有修订)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02007L0046-20170727&from=EN
2013/167/EU,农林车辆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R0167&from=EN
2013/168/EU,两轮或三轮车辆和四轮车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R0168&from=EN